检察院
指控:
○原主任杜晶与原公证员助理朱蕴华采用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方式侵吞公证费
○杜晶侵吞16万多元 朱蕴华侵吞15万多元 公证处副主任孔某及前台谭某被另案处理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昨日下午2时50分,禅城区公证处原主任杜晶与同事朱蕴华的贪污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杜晶今年48岁,是禅城区公证处原主任。昨天与她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她的同事、公证员助理朱蕴华。
据禅城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9年期间,杜晶与朱蕴华合谋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收取了当事人的公证费用后,采用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公款,其中杜晶侵吞的公款数额共16万多元,而朱蕴华侵吞的公款数额达15万多元。由于两人同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2010年2月,禅城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和市检察院交办的线索后,对杜晶展开调查,去年6月15日,禅城反贪部门开始立案侦查,并于6月18日将杜晶传讯到检察院,6月21日,杜晶交代了贪污的情况。
记者在法庭上还了解到,当时与杜、朱两人同时遭到传讯的,还有公证处副主任孔某及前台谭某。之后,孔某和谭某被另案处理。
辩解:油票都是为公车加油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杜晶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指控的数额,杜晶则主动向法官提出,她对其中两笔有异议。“其中一笔是某楼盘业主办理公证的费用。这笔钱我当时作为主任基金处理,当中的大部分款项被用于购买油卡,我本人当时又没有私家车,油卡的使用大多为公证处车辆加油。因此,这笔钱应该不能算是我贪污的。”
焦点:实际贪污金额是多少?
朱蕴华的代理律师:朱蕴华贪污的款项实际应认定为6万多元而非15万多元。原因包括:这些钱是在应收取的公证费外违规多收取的,因此这部分钱不是国家资产,不应算在贪污的钱里面;贪污数额是按照朱蕴华和杜晶两人共同贪污的钱来计算的,但实际上朱蕴华远远没有分到那么多。
检察官:首先,凡是以国家名义来收的钱,都应该算是国家财产,即使多收了,亦要经过正当手续来退还给当事人,如果个人侵占了这多出来的钱,最终还是要国家来偿还的;其次,根据2003年最高法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二条第四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赃款数额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