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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一旦成立或不可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8日08:09  南方都市报

  

业委会一旦成立或不可撤销

  南都讯 业委会委员挪用经费或者从事其他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或者是“终止资格”,而不是撤销业委会。昨日,东莞市法制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不再设“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而是增加“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程序”两道程序。也就是说,今后东莞市小区业委会一旦成立,将不可“撤销”。

  业委会筹备组可撇开开发商

  早在2009年,东莞市出台《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筹备组成员的程序中,开发商也被要求是筹备组成员。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小区反映,因为开发商不配合,业委会迟迟不能成立。

  不过,按照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业主委员会产生筹备组成员中,开发商代表无论参不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都不影响业主委员会成立,且承担相关义务。

  征求意见稿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业委会委员违规可“终止资格”

  根据原来的“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规定,存在“业主委员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或侵害业主其他权益的”等情况,业主可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一旦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属实,政府将公示撤销业主委员会决定,如无异议,业主委员会撤销。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并未设“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而是增加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程序”两道程序。

  其中,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等五个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告。

  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八条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焦点

  成立业委会该找哪个“婆婆”

  小区要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找谁去?可以到哪里寻求支持?

  与2009年东莞市公布的《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所作的修改,其中一条是明确了主管、指导部门,让小区业主在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可以便利找到主管和指导的具体部门。

  其中,原规定并没有明确到底是谁来负责业主大会的指导、监督,只是泛泛规定:镇(街)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协助,镇(街)房管部门、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局)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

  不过也有市民提出质疑,业主大会主管、指导部门共有三个,如果各个部门相互“扯皮”怎么办?所以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采写:南都记者 王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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