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新华网)。
三天前的6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被再次提交审议时,草案内容还是“维持起征点3000元不变”,三天后,最终通过的个税法修正案却变成了“起征点提至3500元”。这无疑是一个颇具戏剧性的“峰回路转”,同时也让人颇感欣慰的个税法修正结果。
众所周知,在此前进行的个税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果中,最突出显眼的一个“意见”便是,“85%的人不赞成3000元作为起征点”。此后,面对“维持起征点3000元不变”二审草案,舆论也普遍持一种批评态度,认为“公众意见未发挥作用”、“要给民意一个交代”。
现在,“85%不赞成”的3000元起征点终于被立法机关修改提升为3500元,显然是在以实际行动“给民意一个交代”,证明民意并非“未发挥作用”。
依据我国立法法,“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实际上意味着,充分地尊重、敬畏、听取、体现民意,发挥民意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不仅是一个法治伦理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本身既有的明确要求。
湖北 张贵峰 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