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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目测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运输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7日08:03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7月6日讯 记者梁士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办法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办法规定,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办法还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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