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口李克杰随着五部委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日益深入,城市公共道路的收费也进一步引发民意关注。比如武汉市区“六桥一隧一路”的收费就遭到九成市民反对(7月3日《北京青年报》),河北省保定市二环路捆绑收费方式也受到舆论的强烈质疑(7月11日新华网)。
尽管不少公路的收费受到各方质疑,但主管部门及经营单位却都“无畏无惧”,维护其收费权力引经据典,理直气壮: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天经地义;收费点设置及收费标准、期限均经合法审批……凡此种种,让我们不由得对这次专项清理效果担忧。
我们并不怀疑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决心,事实上也制定了清理标准,明确了清理范围,如果真抓实干严格落实,效果一定是明显的。但依笔者看,这次专项清理工作仍存在一些实质性的缺陷,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案,很难从根本上让我国路桥收费过多过滥状况得到根本性好转。
在我看来,这次专项清理工作,从范围到标准,都只是形式化和程序化的,比如撤不撤销收费只看是否属于政府贷款修路,收费站点、收费标准是否由省级政府批准,收费年限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是否已经还清等等,而根本不涉及修路该不该贷款,特别是该不该另行向市民和通行者收费。换句话说,要彻底清理公路收费,必须严格厘清政府责任,明确哪些道路必须由政府投资修建,哪些道路可以由政府贷款或者企业筹资修建后收费还贷。特别是要坚决改变“只要贷款修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收费”的错误认识,对于那些属于政府必须向公众提供的底线公共服务范围内的道路,即使是贷款修建也不能向社会收费。
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担负着许多公共职能,其中包括政府有责任提供均等化的底线公共服务。那些超出底线之外的公共服务需求,则可通过市场化途径予以满足。在满足底线公共服务要求上,能够通过自身财力解决的,则由当地政府投资解决,而对于经济落后无法通过自身财力解决的地区来讲,就需要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协助地方担负起底线公共服务责任。而底线公共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则可以根据政府财力状况及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或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服务对象另行收费。
道路属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现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各界实际需求层次化、多元化的形成,道路不再只是满足百姓的基本通行需要,不同等级的道路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求,从而使道路的属性发生分裂,部分道路属于政府提供底线公共服务的范畴,而高等级的公路则超出了底线公共服务范畴,使其变为收费公路,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属于底线公共服务范畴的公路应能充分满足普通公众通行需要,保证基本的通行效率,且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否则,政府大范围地推行公路收费就缺乏理论基础,违背政府基本职责。当然,免费公路的等级和层次也应随经济水平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从而逐步减少收费公路的范围。
由上观之,武汉市区“六桥一隧一路”以及保定市二环路到底该不该收费,答案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