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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王卫国 广州市“三旧”办昨日公布了《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城中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监管账户的现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50%。如果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区政府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旧”与“建新”之间大约有两到三年的时间跨度,如何防止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烂尾已经成为城中村改造中的关键监管问题。为此,广州市决定对城中村改造的复建安置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其中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及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等。
据《意见》规定,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不由土地竞得人负责落实拆迁安置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包含复建安置资金,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土地公开出让公告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缴存。
《意见》规定,未经市“三旧”办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区政府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区政府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同时,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将纳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管理,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暂停在广州市场通过公工招标承包工程的资格,直至清出广州工程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