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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提款21万被判刑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3日08:1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21.5万元,取走的是公款,还是财务经理给的分手费?这一谜团或在近日解开。三年前,福永一公司女出纳赵某娜提走这笔款项,后来使用身份证时被抓,一审被判犯职务侵占罪,获刑两年。赵某娜辩称与有妻室的财务经理同居,21万多元是分手费,不服判决上诉。该案二审今日开庭。

  据赵某娜辩护律师晏辉介绍,赵某娜一直否认犯罪,称案发时与有家室的公司财务经理许某同居,20多万元是许某支付的分手费。一审期间,晏辉也辩护称两张银行卡均为财务经理许某的个人账户,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存放公款的。而福永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称,涉事公司无法出具关于该公司账户是否曾经使用许某个人账户的说明。当日与赵某娜一同取款的洪某俊当年5月离职,也不见踪影。

  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银行卡系以许某的名义开户,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为方便现金存取,用私人名义开设账户存放公款是惯常之事。并认为,若是许某支付的分手费,按照常理而言不可能还有零碎尾数。再次,如果是许某支付的分手费,无须立即在当天即全部支取,也无须将许某的存款、护照也一并拿走不退。

  这一“按照常理”判决引来律师不满。晏辉表示,刑事案件讲究证据,按照“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没有证据证明,理应判赵某娜不构成犯罪。目前,赵某娜已提出上诉,该案二审今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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