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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地铁要降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3日08:1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任笑一 电梯事故的阴影并未消散,昨日深圳一律师向深圳地铁集团和港铁(深圳)公司发出“关于深圳地铁运营的司法建议书”,要求因部分电梯停运地铁公司应对乘客做减价补偿。

  律师认为地铁公司违约

  自北京地铁四号线扶梯逆行出现伤亡事故之后,深圳地铁五条线路中的几百部O T IS电梯实施停运。

  昨日,深圳律师金焰向深圳两大地铁运营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港铁(深圳)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称,因地铁电梯事故频发,地铁集团大规模停运电梯,对其进行检修。这给乘客的出行,尤其是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老年乘客及带小孩的乘客的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

  建议书称,根据《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既然地铁公司暂停提供这一服务,那么无论是什么理由,地铁公司就应当减去乘客支付这一部分服务的票价,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

  建议港铁按香港标准整改

  对于为何依据《合同法》,金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地铁公司提供客运服务,乘客购买车票,二者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就已经建立,因此地铁公司即负有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按照约定将乘客安全、及时地运送至目的地。

  他建议,港铁(深圳)公司立即按照香港的标准,对其运行线路进行整改。

  金焰此前曾报名参加过地铁票价的听证会,他认为,地铁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关系着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为电梯事故频繁的直接原因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于招标过程缺乏监督,就有可能存在转包等问题,因此公众有权知悉地铁公司在选择相应的设备如电梯的具体过程与内容。

  “希望深圳地铁集团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布地铁电梯的详细采购价格,以及招标过程。”金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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