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7月13日电 (庞玉石 孙冬花 汪洁) 两死一伤的交通肇事案,竟牵出被告方某仅是身份证的借出者,而非实际车辆的拥有者。7月12日,当他坐在被告席上,被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02万元时,被告方某无法用言语表达自己内心的不平静。
2010年11月20日夜里23时20分,刘某驾驶变形拖拉机带着妻子拉27.3吨水泥,在途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张路大黄山环岛北侧300米处时,为躲避对面的一辆轿车,把推着自行车行走的胡某、周某、孙某三人撞倒,致胡、周二人当场死亡,孙某受伤。
经徐州市交巡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该车核载1.495吨,实载27.3,超载近20倍),且会车时对路面观察疏忽,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车辆行驶证上是方某的名字,2011年1月10日,受害方将方某、驾驶员刘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万元。
方某认为自己很冤枉。他仅是在酒桌上借朋友拿身份证办手机卡,十几天后就还了。且自己并没有买过任何车辆。经法院调查,方某“名下”还有9辆已变型拖拉机在路上行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车辆所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最初办理注册登记时,使用方某名字,方某无论系出借身份证,被刘某借用、冒用其身份证办理车辆登记,还是他人使用方某身份证办理车辆登记后再将车辆转让给刘某,方某均无法控制机动车运行活动带来的风险,也不享有运行活动带来的运行利益,故其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他建议市民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不要把身份证随意出借给别人,要以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