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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宁:四项机制确保立案监督成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7日01: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袁相峰

  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从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主动性等方面入手创新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突出立案监督成效。主要做法如下。

  一、实行内移外联机制,拓宽监督新渠道

  一是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建立以侦查监督科为主,发挥控申、反贪、反渎、起诉、监所等部门的优势,把立案监督工作寓于各自业务中,齐抓共管,发现线索及时移送,形成大监督局面;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理论和实践研究机制,探索监督新途径。立案监督工作虽然具有侦控体系多为秘密性的基本特点,但同样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创新,即用刑事诉讼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破解工作实际中的难题,如立案前的调查范围和程序、所立案件达到的证据标准、跟踪监督的程序和措施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研究,使立案监督工作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三是建立外部联系机制。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赢得公安机关的理解与支持,提高立案监督的效果。同时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多方位、多渠道的信息网络和工作联系制度。

  二、实行专项监督机制,突出监督主动性

  一是适时开展专项监督,突出重点。除了通过日常监督外,该院还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二是落实立案监督申诉首办责任制,强化办案主动性。充分发挥控申、民行等“窗口”作用,把立案监督工作与群众来信来访有机结合起来,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上把立案监督线索及时分流并及时调查,对应当立案的线索,落实主办人首办责任,注意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办案任务,发挥首办人员办案主动性。

  三、实行分类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果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突出一个“细”字,注意从审阅案卷、核实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环节,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易于发现线索的犯罪类别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出一套简便易行的分类监督工作方法指导立案监督工作:一是侵财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窝藏、转移、运输、销售赃物等犯罪行为;二是聚众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幕后指挥或提供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立案侦查等情况;三是提供场所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容留犯罪案件的线索;四是“在逃”、“另案处理”类案件,对此类情况重点审查,防止个别人员钻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实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是严格把好立案监督案件质量关。特别注意监督明显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切忌滥竽充数。对于介于犯罪边缘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士意见分歧较大,短时间难以追诉的案件,易引起较大社会矛盾,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容易带来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等,一般可不按立案监督处理。因此严格要求把好立案监督案件质量关,即所监督案件具备基本的诉讼标准,以避免判决结果不理想的情况,同时,要求提高“三率”,即成案率、批捕率、判决率。对于立案监督的案件还要求有较高诉讼效率,捕后应立即与公诉部门协调,做到不因立案监督影响诉讼时效。二是推行“谁主办,谁监督,谁跟踪”机制。密切注意案件的捕、诉、判情况,掌握案件的诉讼过程与最终结果,必要时,指派主办检察官适时引导有关案件的侦查,补充、固定、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以此不断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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