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张亮 通讯员郭春雨 王宇焘 没有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或者未提供搬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要求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立案、审查工作,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又要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强制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实施。严格控制先予执行,对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