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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出租车禁止私自转让经营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0日08:04  法制日报

  ? 本报昆明7月19日电 记者储皖中 实习生施怀基 8月1日起,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或不出具发票,以及未经乘客同意明显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以及由于驾驶人的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乘客可拒付车费。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公布《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在云南首次用法规的形式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客时拒绝载客;载客营运途中中断服务;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出租车司机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该项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按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费,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计价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营运,及时到指定地点修复合格后方可营运,不准擅自改变计价器的安装位置。违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云南各地普遍存在的倒卖、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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