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许迈永姜人杰昨被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0日08:20  南方日报
许迈永姜人杰昨被执行死刑 许迈永姜人杰昨被执行死刑

  两人在苏杭城建领域贪赃均过亿,归案后有检举行为但“不构成立功”

许迈永姜人杰昨被执行死刑

  CFP供图

  据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即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许迈永、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两名罪犯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两起案例都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都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许迈永身负3大罪

  罪犯许迈永出生于1959年,曾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犯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3项罪名。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法院认为,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他判处并核准死刑。

  姜人杰受贿1.08亿

  罪犯姜人杰出生于1948年,曾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裴显鼎介绍,法院认为,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他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他判处并核准死刑。

  “依法应当判死的,绝不手软”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这一消息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职务犯罪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接受采访回答相关问题。

  四大原因导致缓免刑偏多

  问:从审判结果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经调研,我们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些工作人员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觉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应当尽量适用。二是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三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就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导致适用了缓免刑。四是客观上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

  缓免刑等问题将有司法解释

  问:最高人民法院将从哪些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答:针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将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据新华社

  ?PK台

  死刑能否治贪?

  苏杭两贪官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在昨日上午传出后,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评论有赞有弹,但90%以上的网民评论都是为处死二人叫好。

  死刑能否震慑贪腐?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学专家。

  ●正方保留死刑会形成威慑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贪腐犯罪不能取消死刑,但应遵从从严审查、慎重下判的原则,保留死刑。贪腐必然伴随公权力的寻租,其社会危害往往大于个人犯罪。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一年狂批上万种新药,药价飞涨尚在其次,真正的新药研发更成为笑话。浙江湖州乡镇干部截流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更加是谋财害命。公权力滥用之危害既深且广,非一般私权利之滥用所可企及。

  首先,我国贪腐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小吏巨贪”、权力滥用的现象也较为突出。取消死刑会使群众产生误解,认为国家对贪腐犯罪不再从严打击了。

  其次,在其他犯罪的死刑仍大部分保留的前提下,若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会让群众认为“官民不平等”。

  此外,保留贪腐犯罪的死刑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实践中,贪腐犯罪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死刑的保留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促使其为了保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

  ●反方治贪需靠制度性预防

  “姜、许二人执行死刑,我认为是很大的悲剧。这么多年,反腐越反越腐,数额动辄上亿,不是单纯的人品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只有建立制度性的反腐,用有效而良好的监督手段,严格的审查,才能大大减少腐败。”北大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接受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实际上,因贪腐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是,几千万、上亿不过是无期、死缓而已。因此,对贪腐用死刑威慑仅具象征意义。治贪之目标,只能靠制度性预防而不是死刑来达成。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