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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1·26”事故3名责任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1日00: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顾烨

  据新华社南京7月20日电(记者顾烨)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近日对南京“11·26”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刑,判处梁宗刚、邵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杨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上述3名被告人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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