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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的司法回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1日00: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廖奕

网络舆论的司法回应

  司法机关应当敏锐抓住网络舆论的民主契机,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建立良好的司法民意沟通互动机制。尝试全面运用协商民主的方法,均衡网络舆论与司法意见的正义认知,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换机制。

  当前,中国日益勃兴的网络舆论已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观近几年的网络公共事件,其舆论形成具有个体主义、国家主义、传统主义错综交织的繁复特点。为了有效回应网络舆论压力,司法机关必须找寻出体现规律要求、符合时代潮流、满足人民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回应之道。

  而今网民大多数是改革开放后的新一代,其思维模式具有强烈的个体主义特征。网民对个体的关注,突出体现在对个人权利的认真对待和依法维护上。就生存权而论,网民高度关注民生问题,这类事件涉及房价过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医疗体制改革、高考制度、环境污染等问题。就发展权而论,网民追求自由、宽松、丰裕、和谐的生活环境,重视休闲和娱乐带来的生活品质,渴望获得公平的机会和良好的发展空间。

  此外,“网络民族主义”风行,表明当下新一代公民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诉愿,任何阻碍国家富强的内外因素,都会受到网民无情鞭挞。中国网络舆论的指向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对外呈现民族主义,对内呈现批判现实主义。一方面,网民对社会不公、消极腐败切齿痛恨;另一方面,网民关注重要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突发性事件,一旦发生危及国家利益和民族自豪感的事件,网民立即会产生激烈反应。

  内在看来,网民的正义心态和诉求,很大程度上属于传统实质正义的类型。网民对“事实”和“真相”不倦的探求,与传统中国人治的司法理想非常相似。依现代法理审视,客观真相必须通过法律事实予以重构和复原,而法律事实又需要证据的支撑,证据本身又必须是合法的程序产物。“不问手段、只求目的”的片面实质正义诉求,极易导致可怕的“网络暴力”。

  网民正义诉求的传统性,还体现在他们对传统美德失落的深深忧虑上。面对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生活压力,许多网民对传统道德产生了一种“田园牧歌”式的幻想,对于破坏这种道德幻觉的行为都视为不能容忍之恶。网民对正义认知的传统心态,反映出当前中国网络舆论的矛盾性:一方面,以个体权利为中心,另一方面,却无限怀念传统的“清官审判”和君子好人。这种矛盾性是转型期中国网络舆情的重要特点,也是司法者应当认真分析的重要对象。

  对于网络舆论围裹的中国司法,协调民意与法理的冲突,通过个案正义均衡社会各方利益关系,既是科学发展观对于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也是“司法均衡”在现实审判活动中得以证成的生动说明。所以,诊治当下中国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权的紧张病症,根本药方还是处理转型发展与发展转型的关系,以均衡发展的科学精神协调好司法的内外环境,实现司法均衡的法理要义。在“断裂社会”的现实逻辑面前,“司法均衡”不是虚幻的神话,而是理顺国家体制、规范公权行为的理念先导。

  从制度改革和行为优化来看,司法机关还应通过对网络舆情的分析与回应,建立灵动、权威的司法政策调控机制。司法机关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也就是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民意表达,来适时调整司法政策。法治化的司法政策调控,非但不会造成许多学者担心的政治化司法回潮,反而有利于司法行为的“能动转型”,在新的信息社会条件下增进司法应有的权威度与公信力。

  司法机关应当敏锐抓住网络舆论的民主契机,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建立良好的司法民意沟通互动机制。尝试全面运用协商民主的方法,均衡网络舆论与司法意见的正义认知,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换机制,将活跃在网络“意见领袖”的正义吁请转化为可供司法过程吸纳和展示的合法证据样式。比如,针对地方重大公共问题造成的网络公案,可以尝试运用协商民意测验的方法。当案件相对比较清晰,有望通过现有法律程序解决的,可以采用“网络公民陪审团”的方法确定民意。对于那些具有局部的、专业的、带有强烈个体或小团体利益要求的司法议题,还可以采用“网络专题小组”的方法加以理性商讨和解决。

  在具体机制上,要改进司法思维,形成兼容网络舆论和法律程序的制度体系。案件审判前,司法者面对网络舆论压力,必须保持情感的高度克制,审慎、冷静、客观地分析案件的“门槛性”问题,秉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之立场,真正做到立案环节的公正取舍。当案件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司法者还要全面地评估该案的宏观环境,从案件可能涉及的正义类型、区域特点、文化与伦理特点推导出基本的司法思路。借助网民的事实发现与观点论辩,从微观上建构案件处置的法律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以严密的逻辑推理,运用适当的司法方法,得出案件裁判的基本结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者必须坚守“正当程序”的法治要求,果决排除不利的舆论干扰,及时将相关司法信息通过法定程序向外界公开,形成主动而理性的“司法舆论场”。最后,司法判决的法律论证,也是取得舆论支持的关键所在。强调判决书说理,其实就是要求法官将专业、抽象的法律推理过程生动、形象但又不失精准、客观地向社会公众阐释。这对于克服当下网络正义吁请的情绪化和矛盾性,大有裨益。这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的法律交代,也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尊重与回应。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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