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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手术要保险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1日05:01  华龙网-重庆晨报

  公司:这病没上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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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做完手术后,刘先生拿着医疗单据找到保险公司,希望按照病情支付9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买账”,称“这病没上保单”,不属于保险范围。

  昨天,重庆晨报记者在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额9万元

  一分钱拿不到?

  2006年4月20日,刘先生向我市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同时投保了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9万元,保险期限为5年。

  投保后,保险公司向刘先生出具了保险单,刘先生按约缴纳了保险费。2008年9月27日,刘先生经查患上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在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住院30天,共花去医疗费近18万元。

  手术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拒赔。于是起诉至渝中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先生所做手术,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中“主动脉手术”的定义,因此,应当不予赔付。

  那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刘先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的手术范围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刘先生手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手术范围。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医院对刘先生所作的手术应属主动脉手术,应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故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根据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抗辩刘先生所做手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定义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先生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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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晨报记者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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