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通报贪腐过亿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及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两起重大贪腐案例的同时,还通报了法院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承认近几年来职务犯罪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并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适用。
对职务犯罪为何适用缓免刑频率较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将其归咎于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偏差,能适用缓免刑的就尽量适用;二是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额小,符合缓免刑条件的案件多;三是个别办案者对从轻条件理解不准确;四是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
其实,深入分析一下,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和强烈不满的,并非单纯因为上述原因而造成的贪腐犯罪缓免刑比例高的问题,而是与其他刑案相比较而表现出来的缓免刑比例过高的问题。人民群众最为反感的是,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场”及“关系网”不正当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从而减轻对自己的刑罚,获得法外特权,造成司法不公。如果上述四个方面的原因都能均衡地体现于基层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结果是“一轻俱轻”,相信人民群众也不会反响如此强烈。
依笔者看,要真正减少贪腐罪缓免刑,至关重要的一环是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避开贪官的“权力场”。具体来说,就要一方面着力增强司法人员的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为司法人员编织一道抗干扰的强力防护网。
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这是必不可少的。明确的司法规范和具体的适用标准,既可以解决司法人员不知所措和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受影响的问题,也为司法人员抵御外部干预提供了理直气壮的依据,同时也便于上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进行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仅有就事论事的司法解释还远远不够,毕竟我们无法为法官提供适用于每个具体案件的类似数学公式式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规范,案件的千差万别注定法官要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有时恰恰是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证法官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进行自由裁量,同样也十分重要和关键。
当前,对贪腐官员的异地审理,往往限于级别较高的官员,对基层法院审理的贪腐案件一般不实行异地审理,法院和法官更容易受到案外因素的不良影响。贪腐犯罪被告人曾经的权力和地位,以及长期以来在当地经营形成的涉及广泛的“权力场”和“关系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最大威胁。加之基层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小,处在“熟人社会”的团团包围之中,除了错综复杂的“权力场”外,还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网”,谁能说清公诉人或主审法官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七拐八弯的亲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实行贪腐犯罪的异地审理,对减少和降低缓免刑比例可能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