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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常规涌现打破反腐常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1日08:22  法制日报

  声音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发布消息称,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两起贪腐案件作出了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并已于当日上午依法执行死刑。两名贪官涉案数额都超过了亿元,确实为近年来所十分罕见。而许迈永钱多、房多、女人多和姜人杰一次受贿金额超过八千万元,都着实令人惊愕,难以想象。

  两名巨贪同日被核准并执行死刑,确实具有标志性意义,而这种“巧合”也让人们产生了无限的遐想。一方面,它显示了国家“重典治腐”的决心和力度;另一方面,也用事实回应了有关对当前职务犯罪多适用缓免刑的社会舆论。

  游伟

  两名巨贪同日伏法,显示了司法层面上对严重贪腐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但透过案件,人们则再一次看到了我国反贪腐所面临的严峻局势。

  平心而论,最近这些年,在对待公职人员尤其是高层官员犯罪的问题上,中央政府和执法部门一直都采取了“从重”处罚的政策,司法机构也是在不断加大重罚的力度。当年法院认定郑筱萸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受贿总金额为649万余元,判处死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因受贿390万元和贪污12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涉及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也主要因为受贿1211余万元的罪行,被执行了死刑。如今又轮到了许迈永、姜人杰两名巨贪。细加分析,之所以对这些高官科以如此之重的刑罚,甚至不惜以极刑相加,除了他们本身的犯罪情节严重、造成的影响恶劣,以及像郑筱萸、姜人杰那样还因涉及其他罪行造成重大利益损失之外,司法部门显然想通过重罚,起到强化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一般来讲,人们通常总是习惯按照自己认定的“常识”去理解和评判司法行为,总还是以为只有使用“重典”才可以“治乱”,也更相信依靠“严刑”,总能够治得了腐败的官员。然而,腐败官员的“常规”涌现,却不断打破“常识”,甚至挑战人们的认知底线。

  据调查,在被查处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中央提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近一个时期,“顶风作案”的现象十分突出,官员腐败甚至呈现出类似“前腐后继”的态势,通过司法审判从重判处贪腐犯罪的正向功能和效应并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出来。在权力的分散配置和制约机制上依然存在着不少的漏洞和缺陷。而从全国范围来看,一部门三机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人员犯案频繁,已经成为多年来廉政监督的重点。实践中也已经多次出现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部门的某一个特定岗位上,多任领导先后“落马”和上下级多名官员共同“落水”的“群蛀”、“窝案”、“串案”现象。

  由此看来,如今又出现两名高官犯案被处极刑已是不足为怪了,因为我们虽然已经在多年之前就严判了郑筱萸、黄松有、文强,也重重判罚了其他贪腐官员,但他们职位之下的集中性权力并没有削弱,一些重要岗位的职能也没有分权制衡,依然呈现着职权设置的结构缺陷和权力监控的失效。

  在我看来,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对贪腐行为的遏制力远远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大,贪腐官员之所以敢于作为,主要不是因为我们的刑罚设置得过轻,而是他们在行为之前都有一种预判,估计如此作为不会被人察觉,或者东窗事发也很难处置(证据不足)。所以,在对付官员贪腐方面,必要的刑事政策应该是:减少犯罪机会(控制权力行使),增加犯罪成本(提高发现率)。必须严格制度、严密法网、严肃执法。

  所以,有关部门在继续严打重处官员贪腐的时候,似乎应该更多关注这些官员得以“前腐后继”的岗位权力结构及其机制性原因。毕竟,只有标本兼治、对症下药,方能收到“药到病除”的良效,才可防止“旧病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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