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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纠纷丈夫刀砍同乡 妻子帮丈夫逃亡同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1日09:17  燕赵都市报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蔡艳荣)因生意纠纷丈夫故意杀人后,在场的妻子不仅没有劝阻并积极抢救伤者,反而帮助丈夫毁灭物证,帮丈夫逃亡。日前,藁城市法院先后审结两起刑事案件,小夫妻俩纷纷获刑,丈夫杨冬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万余元。妻子张芳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藁城的杨冬与本村的张某去南方做生意,因种种原因两人做生意赔了钱。两家因此成了仇人,时不时为了此事大吵大闹,甚至于动刀子,使得两家都不得安宁。为了让两家合好,好心的邻居们也从中帮着调解过此事,可两家谁也不肯让步,最终未达成和解。

  2010年7月16日,杨冬驮着妻子张芳买东西走到本村的南北大街时与拿着铁管的张某相遇,话不投机,随即杨冬便与张某发生殴斗。

  打斗过程中杨冬手持两把刀子将手持铁管的张某逼得后退,张某不慎摔倒。杨冬见状忙扑过去用刀子朝张某腹部连扎五刀,致使张某昏迷。见张某倒在地上,二人租了辆出租车逃至正定县城,张芳帮丈夫杨冬买了一条新裤子,将杨冬作案时的所穿的带血的裤子换下。杨冬又从妻子的包内拿了200元现金,乘出租车逃跑。

  张芳送走了丈夫,将丈夫杨冬作案的刀子扔到了正定县城一个垃圾桶内,随后又将带有血迹的裤子扔到正无路北侧的沟内。张芳的行为给日后案件侦破造成了困难,拖延了办案时间。

  受害人张芳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杨冬则逃往内蒙古海拉尔,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重伤,系七级伤残。

  庭审后,杨冬亲属向法庭缴纳赔偿款2万元。

  藁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冬因与受害人有经济纠纷而产生矛盾,并随身携带两把刀子,连刺受害人数刀,其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杨冬与受害人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案发当天受害人手持铁棍与杨冬发生互殴,受害人亦有过错,可酌情对杨冬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而张芳明知丈夫杨冬将张某打伤,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张芳当庭认罪悔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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