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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曾就亚运建设文明施工等问题设点咨询,倾听民意。资料图片
《决定》在民主法制方面提出“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属于防止立法腐败”,“法治政府能不能实现,人大监督很关键”。相关法学专家表示,《决定》的内容让法学界备感鼓舞,并认为其中亮点频现。
民意表达渠道畅通得到保证
《决定》第六大项第23小项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人大代表到选区听取群众意见制度,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和参与社会建设的渠道。
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宋儒亮认为,这是《决定》的一大亮点。“代表到选区听取群众意见制度化、常态化是一项重要举措,这充分体现了权由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理念。如果选完了以后就跟选民产生脱节,甚至选民都再找不到了,那怎么能行。”宋儒亮表示,人大代表的选举形式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其中,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和选区尽责任,人大代表必须反映民意民情,这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管理。
“人大代表不仅是荣誉,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廖成忠认为,人民代表要代表人民,就必须经常深入群众。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制度,发表的意见可能是自己本人的意见。“不是说我们以前的代表不深入群众,但是临时动议肯定不如制度化、常规化”。
“比如说,某区的民众对某事有很强的呼声,不管诉求合理与否、正确与否,人大代表都应当倾听并重视,并且把主要的呼声在人大会议上表达出来,最终还要把研究结果向选民讲解清楚。”廖成忠表示,要保证民众表达意见的渠道畅通。
从制度建设上保障程序正义
《决定》还要求,认真实施政治协商规程,确保协商程序得到尊重、成果得到落实。增强社会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各阶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宋儒亮认为,这两句话的意义重大而且影响深远,都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保障程序,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对于政治协商来说,商量的时间、议题的选择及决定结果的落实都是程序。如果这些程序被虚化,甚至商量的结果都不是大多数人的意见,那么实体部分最终将无法保证正确。”宋儒亮表示,不尊重程序,最后的结果就是选择性的结果。
对于保障工人、农民的权益,宋儒亮认为,工农单列出来并放在前面,是有关权利行使的一个制度性信号。政策的出台,不能只关注广义的知识精英。“工、农的表达途径不多,尤其是农民。比如说怎么监督城中村改造?如果村委会有利害关系时怎么办?所谓工农主力军,最大多数的老百姓还是工农,不能让他们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决定》还提出,加快社会建设领域立法进程。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加强社会领域法规的废改立,促进地方性配套法规制定和完善工作。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部门利益法制化应该属于一种立法腐败。”廖成忠认为,长期以来,对防止司法腐败提得多,对防止立法腐败提得少。《决定》明确提出这一要求具有重大意义。“起草立法的时候,要有更多元的参与。不能由执行政策的部门直接主导立法,否则容易先入为主。应该由综合的部门来主导,并且要多听不同意见,多听反面意见”。
宋儒亮表示,部门先立法,容易从“我方便、我熟悉”的角度出发,把权力统揽而把责任虚化。由此就会产生部门利益的法制化,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在监督方面,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非常重要,有必要进一步落实询问、质询等制度。“没有人大的监督,政府要走向法治,进程就漫长。”宋儒亮这样说。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