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 晓晨 王利
服兵役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退伍兵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搞好兵员的征集,搞好退伍转业人员的安置工作,是保护退伍兵的合法权益,实现部队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
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去当兵不构成违约
张某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被一单位聘用,与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时发现,他的很多同学都要去报名参军。可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真的应征入伍,单位会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吗?
说法: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后又报名参军,不构成违约。对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防部兵役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作出了详细解答,即“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应征入伍工作岗位应保留
丁某高中毕业,经人介绍在镇政府机关找到了一份勤杂工的工作。不久后,他打算去当兵增加一些历练,却担心将来退伍时,不能回他现在的机关单位工作。
说法: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因此,丁某应征入伍服役期间,用人单位和丁某之间应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应作变更,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政府安排的退伍兵不规定试用期
孙某是一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兵,退伍后政府有关部门把他安排到一国有企业工作,最近要签劳动合同。有工友告诉他本单位的合同中都要约定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规定对政府安排就业的退伍兵是否适用呢?
说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从劳动力市场上招收的普通劳动者,对退伍兵不适用。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该规定意味着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
一年前,石某从某企业应征入伍,入伍后不久,在一次抗洪救灾中负伤,被认定为因公致残。伤残等级定为八级,有关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给了残疾抚恤金。后石某退伍回到原企业上班不久,因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由于该病已得过抚恤金,他担心单位不会再给予工伤待遇了。
说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石某所在企业应当给予其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