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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者上书国务院建议废止《铁路强制险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30日02:30  城市晚报

  “7·23”动车追尾事故,把一个“陌生”的铁路强制险带入公众视线。记者获悉,29日上午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并以此举作为一个全国性保险法学术组织对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吁。

  废止原因

  《条例》被指与现行《保险法》相抵触

  五位上书的学者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其中,尹田教授为中国保险法学会会长,其他几位为副会长。

  在这份将快递至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对进行审查的建议》中,五位学者指出呼吁废止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实施并沿用至今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另外,五位教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也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批准。

  遭到质疑

  铁路强制险保额标准19年不变

  同风险不等价遭质疑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从业人员把铁路部门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称作是“暴利”。现在的动车、高铁票价多为数百元,乃至上千元,但是由于2%的费率不变,保险费最高可达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仍然只有2万元。

  对此,五位学者认为这显然有失公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伤亡的保险金额一律为人民币2万元。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须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五教授认为。

  相关规定

  铁道部强制旅客投保

  《条例》侵犯旅客知情权

  同时,五位学者认为,目前的《条例》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数十年来,既未在其出售给旅客的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

  强制保险

  飞机轮船已取消

  铁路强制险的存在缺乏合理性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下来。1990年,《条例》曾因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但后来却不了了之。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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