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机构,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行使价格裁定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能就是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以及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认证和认定。
为了确保鉴证结论的公平、公正、及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出具虚假的价格结论,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明确,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的价格鉴证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核拨。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鉴定费的,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鉴定费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键词二·人员
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按有关文件规定,价格鉴证人员资质分为三类,一是复核裁定员、二是价格鉴证师、三是价格鉴证员。
复核裁定员必须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参加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复核裁定员执业资格后才能从事复核裁定工作;价格鉴证师的执业资格必须经过国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在注册有效期内才能执业;价格鉴定员则需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员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定从业人员要离开这一工作岗位,他手里的从业资质证书将予以回收。”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全市价格鉴证机构有从业人员270人,并有110人取得了价格鉴证师的资格,价格鉴证队伍素质得到了保障。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编制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而且,价格鉴证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与委托人,或是鉴证物当事人是近亲属,或是其他有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平、公正的,须回避。
关键词三·复核
鉴证有异议可复核
在价格鉴证中,实行严格的“案件复核”制度。当事人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在复核时对正确的予以维持,对与实际不一致的进行纠正。
如某人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别人后,认为价格卖低了,用留下的一把钥匙将车子偷开回来,公安机关破案后,委托该区价格鉴证部门鉴证该车价值为五万六千元,盗窃嫌疑人认为鉴证价格过高,意见很大,向市价格鉴证部门申请复核裁定,市价格鉴证部门复核后认为该区的鉴证结论是正确的,予以维持;当事人仍然有异议,又向国家价格鉴证部门申请最终复核裁定,国家鉴证部门复核后,也认为该价格是公正的,对鉴证结论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