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新规自13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财产
■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的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说,从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登记方
■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孙军工解释说,离婚案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不算共有
■条款: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孙军工称,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在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反复斟酌,最终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挥霍家财不离婚也可分财产
■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夫妻的共有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但这一原则不能完全绝对化。
审判实践中存在各种特殊情况,夫妻一方父母如有重大疾病,必须要子女出资抢救,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出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审判实践中还遇到,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吸毒、赌博,大量地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而用于赌博、吸毒等。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就可能造成整个家庭的崩溃,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受到重大伤害。子女的抚养、父母的赡养都会出现问题。
但条款规定的两种特例,在运用时必须非常慎重,不能轻易启动。只有在不分割共同财产会危及家庭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删除“‘小三’讨补偿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款在昨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该条款不见踪影。
杜万华称,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也有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有结束同居时,以个人财产来解决补偿问题,也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补偿;即使同居,有的同居时间很短,有的同居时间很长,长达十年甚至二十年。这还涉及道德和赡养等问题,用简单的一个条文来解决,难以覆盖。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这次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