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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3日04:16  荆楚网-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今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重点】

  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另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俗来说,可理解为“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或者“父母为女儿买房女婿没份”。

  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非亲生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即可以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取消

  昨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而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被取消的两条,系因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调查】

  不用再为婚房“署名”打架了

  一家门户网站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展开调查,截至发稿,共有9621人参加。

  (1)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这项“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司法解释,你是支持还是反对?

  选项 比例 票数

  支持,谁出钱保护谁的权利天经地义 71.7% 6894反对,这样无法保护在婚后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 24.4% 2,344无所谓,我来打酱油而已 4.0% 383

  (2)你觉得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选项 比例 票数

  促进家庭和睦,不用再为婚房写谁名字打架 39.0% 4904(准)儿媳妇更加独立,坚定其独立买房信念 21.3% 2677激化家庭矛盾,公婆将以更多话语权干涉子女婚姻 18.7% 2352未婚女性更加绝望,本来就买不起房,现在靠嫁人买房也没戏了 18.0% 2258其他 3.0% 375

  【新闻背景】

  去年发生116万起离婚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介绍,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1164521件。

  孙军工介绍,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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