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陈宝成 发自北京 房子几乎成为现在不少男女结婚考虑最多的问题。而一旦婚姻破裂,如何处理房子这笔财产,也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涉及家庭房产的一些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婚前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这种情形下,如果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孙军工说,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婚后父母“赠房”:是个人财产
“80后”、“90后”中的“啃老族”们买房,多是靠父母的财力支撑。如果离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算谁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此,孙军工解释说,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者父母的财产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此规定,比较合情合理。
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之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把房子卖了,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房子?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不过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