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五年内把养老服务业做大做强,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出台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蔡艳荣)8月12日上午,石家庄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截至2010年底,石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139.2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4.08%,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为了解决日益凸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石家庄今后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今后石家庄市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到2015年底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15年,每个社区建一所为老服务站
全市至少增12600张民办养老床位
推进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石家庄市政府将投资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并利用政府存量土地引资建设一个以上大型养老社区。各县(市)、区应引入社会力量,或者利用“多院合一”等方式,整合现有闲置资源,在2014年前至少建成一所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6400张以上。
建设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各建成一所“多院合一”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照五保集中供养要求,“十二五”期间,确保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大力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加快乡村敬老院整合步伐,按照任务要求在2014年底全部完工入住,全部实行县建县管。拓展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服务功能,实行“院户挂钩”的方式,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推进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建设。到2015年,石家庄市每个街道(乡镇)要建成一所床位数不少于30张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要建成一所为老服务站。老旧社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闲置资源以及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
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到2014年,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民办养老床位不低于12600张。
建立市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石家庄市将依托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5年,市级建成石家庄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推广“一键通”、为老服务热线、12349社区服务热线等呼叫信息服务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2011年底为老服务信息系统要覆盖市内区及组团(县)市,2012年底覆盖到全市。
开发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吸纳高素质社会工作人才参与养老服务。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到2012年6月前,养老机构护理院全部持证上岗。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邻里互助等服务机制。
养老经费投入加大: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
《意见》指出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
市级对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区域性敬老院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补助;对市内五区及矿区新建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补助;对市区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每所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对示范性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所给予2000元补助;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内区给予5000元、县(市)及矿区给予4000元补助,并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个运营床位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
市级资金对于扩权县(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的补助方面,按市管县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每个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营经费不低于1万元、社区为老服务站不低于5000元,由各县(市)、区负担。
给90岁以上老人发高龄津贴
对90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高龄津贴。支持资金按市和县(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百岁老人每个月的高龄补贴在2010年就已由100元提高到220元。
此外,《意见》还指出,对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养老机构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