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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3日08:23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 记者袁定波卢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并且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即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仍应认定为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应当视为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孙军工说,这种情况下,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孙军工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3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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