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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多头执法增加强制措施 武汉拟专设房屋安全执法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3日08:2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胡新桥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民众对买房头痛,其实买了房可能更头痛。“凿壁橱”、“挖深基坑”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在如今的城市比比皆是。为保障房屋公共安全,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将房屋安全的行政执法权统一归到房管部门,并将在房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管理执法队伍,以杜绝房屋安全管理中“都管都不管”现象的发生。

  房管部门统一执法权

  目前武汉市房管部门在管理房屋安全问题时,依据的仍然是13年前制定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有些管理难题面临执法困难,“多头执法”是其中之一。

  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武汉市房管部门称,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诸多行政管理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划清职责范围具有一定难度;由于职能交叉,现实管理中,涉及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都管都不管”现象时有发生。

  据介绍,目前城市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挖地三尺”行为,通常是作为违章建筑的一种表现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

  武汉市房管部门指出,“挖地三尺”行为,实际上也给住房带来了安全隐患,但由于市、区房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类似房屋安全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成立专门的房屋安全管理执法队伍、集中履行房屋安全行政执法职责十分迫切和必要。

  对此,《条例》明确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管理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及行政执法工作。

  同时,《条例》规定,房屋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否则,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活动还将接受社会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可采取强制措施叫停施工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禁止实施损坏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包括擅自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或者剪力墙等构件,擅自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擅自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顶层设立安放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搭建悬挑结构等。

  对于违反这些禁止行为的当事人,《条例》规定:不顾公共安全,实施“凿壁橱”、“挖地基”、“开门洞”等行为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面临行政罚款外,房屋安全执法机构还可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危害房屋安全的施工行为,对拒不停止施工的,《条例》赋予执法机构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即由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查封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条例》还拟对部门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房屋安全执法机构对所查处的房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涉及建设、规划、城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房屋安全执法机构。

  可先行垫资强制排除危险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的危房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至2008年全市危房分别为160.80万平米、176.59万平米、196.11万平米。对此,《条例》对危房治理措施予以明确,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个层次。

  在起草说明中,武汉市房管部门称,《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排危的权力,在责任人拒不履行排危义务而有可能影响社会安全时,允许行政机关垫资排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此,《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危房强制治理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做出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强制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对于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条例》赋予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危险,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权限。

  本报武汉8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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