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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购房属子女个人财产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新闻背景】

  离婚率攀升带来不少问题

  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攀升的离婚率带来不少问题。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5万件左右,受理抚养关系纠纷案件5万多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多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5万件左右。“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与时俱进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司法解释(一),针对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解释。2003年12月25日,最高法又出台了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等问题,提供裁判依据。

  最高法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司法解释】

  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孙军工说,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前贷款购房归产权方所有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孙军工说,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不支持另一方追回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归个人

  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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