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速算扣除数“惹的祸”
陈女士去年年终奖为24000元,扣税后拿到21625元;
王女士年终奖为25000元,扣税后只有21375元,比陈女士少250元。
张总的年终奖为48万元,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8625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6.1375万元;
李总的年终奖为48.0001万元,应纳税额为140625.3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3.9376万元,反而比张总少了2.1999万元。
国税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为此,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