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司法对道德的指向
上海申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葛珊南认为,尽管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忠诚义务,但是生活中,对于违反忠诚协议者应承担的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婚姻破裂,也逐渐发展为不以过错为原则,而以感情破裂为原则。在她经手的案件中,婚姻的头号“杀手”就是婚外情。对于结婚若干年、又有孩子后,家庭矛盾逐渐累积,如果一方感情另有寄托,婚姻就很容易“亮红灯”。“七年之痒”往往也就是出现在这个时期。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内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但对于受害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实际上很难得到赔偿,精神赔偿金最高只有5万元。从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中,可以体现出司法对道德的指向作用,对于不正当的婚外恋,“小三”获赠款予以追回。对于后面一个案例,由于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考虑,按照法律的契约精神,也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