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何超报道:有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三)的重大缺陷在于,没有明确适用条件和适用时间。
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险峰介绍说,虽然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明确孳息和自然增值。而今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就不算共同财产。比如,他说,丈夫婚前有头牛,婚后生了小牛,这就算是“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蔡险峰还就离婚时的遗产分割举例说,若夫妻一方的兄弟姐妹们关于待继承的财产还没有分割,就和另一方离婚了。以前,有人可能担心把婚离了就得不到继承财产了,但这次的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离婚也不影响遗产财产的分割和获得,可以先离婚,再要求取得应得的遗产。蔡险峰说,要注意的是,这个遗产须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
蔡险峰称,司法解释(三)的重大缺陷在于,没有明确适用条件和适用时间。“它只说是从8月13日开始实施,那么自8月13日起,立案后的相关案件肯定适用这个解释,但对于已立案、但没有审结完毕的案件是否适用没有明确。而司法解释(二)就明确了其只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立案的案件。”
蔡险峰认为,司法解释(三)可以理解为,它对自实施之日起已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也适用,“这容易带来执行中的混乱和争议,亟须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