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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践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1日00: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谭义斌 谭剑辉 周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背景,努力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全面推向深入,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

  2006年该院在非监禁化的基础上,对轻伤害案件初步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主导发文《关于办理轻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初步探索出一条“检察主导,公检法司联动,全程推进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办案机制。2009年,在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各方反响不一、法律适用凸显困境的情况下,该院又主导发文《关于进一步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力图在刑事诉讼框架体系内进一步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刑事和解顺利纳入刑诉法修改内容提供实践素材。

  一、细化刑事和解的办案流程,统一刑事和解的执法尺度。针对刑事和解工作效率较低、职责不明的现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公、检、法机关均赋予了刑事和解的权利和义务,办案人员应当平等告之当事人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二是明确了在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和解的时间期限和证据要求,明确刑事和解成功案件应附有诸如协议书、被害人意见书、收款领条、基层组织出具的表现材料等证据,避免无限期取证拖沓。通过这一规定,尤其是赋予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和解之后的撤案权,消除了公安机关“和解无用,同样要起诉”的消极办案情绪。2009年至今,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的成功适用率大大提高,其中交通肇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在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的案件且符合撤案条件的均已作撤案处理,对比2008年度(移诉15件)、2007年度(移诉28件)此类案件的处理大大节约了诉讼资源。

  二、明确司法机关的具体职责,创新刑事和解的工作方式。针对司法行政部门、基层组织在刑事和解中职责不明、热情不高的现状,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工作应多方拓展思路,与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基层组织协商确定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调和监督帮教措施等”、“对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与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联系,定期回访当事人,落实社区矫正等相关帮教措施”。在今年全县重点开展的“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的有效对接,为刑事和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今年以来,人民调解室已成功调解40余起,当事人反响良好。如今年办理的张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高校大二学生,放假回家期间受朋友怂恿共同偷了一辆摩托车,离开现场不久即被抓。我们通过调查得知张某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均较优异,上报检察长批准后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6个月内对其表现进行重新评估,将此情况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当地基层组织和所在学校取得联系,建立了三级联动的考察机制。这是我县第一起与司法行政部门、基层组织等单位联合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配合,初步效果良好。

  三、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将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有针对性地扩大,但扩大并非无原则,明确规定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有违法前科等情形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同时又有选择性地扩大到如因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生活所迫而初次诈骗的,老年人、怀孕妇女、哺乳妇女犯罪以及亲友之间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对当前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案件,从稳定大局、服务民生的角度出发,进行刑事和解的探索。如2010年6月,本县横市镇村民犯罪嫌疑人秦某与被害人唐某因先前纠纷发生冲突,致唐某轻伤,双方一直和解不成,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将秦某刑拘报捕,该案移诉之后,秦某之父认为该案处理不公愤而自杀,秦、唐两家因此矛盾升级,一场大规模的群斗群访事件即将发生。宁乡县检察院在了解情况之后,一方面为秦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让其回家料理父亲后事,一方面积极与当地司法、政府部门联系做好稳定工作,在顺利处理完后事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和解,一举化解双方矛盾,秦某也被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人性化的办案方法,既稳定了大局又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得到双方当事人及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的一致称赞。

  四、强化刑事和解的监督制约,注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针对社会反映刑事和解缺乏监督、欠缺公平的问题,着重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和解自愿、反悔自由,进退均按程序进行,赋予了当事人绝对的自由权,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和解或限制当事人和解;二是对不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私下了结的,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是对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撤案或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将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亲友采取暴力、威胁、诱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和解或者接受和解协议的,认定和解无效。五是明确公、检、法、司部门在刑事和解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和解费用,办案人员有违反办案纪律的,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今年确定此项刑事和解制度以来,检察机关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刑事和解情况,有选择性地通过外网对外公布,以短信平台的方式向人大代表通报案件处理情况,以及设立乡镇检察联络员回访案件办理情况,以接受民众监督。现已在外网和当地报纸上公布刑事和解案件20起,民众反响很好。

  五、完善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保证和解成功的长期效果。针对当前反映刑事和解存在“花钱买刑”、社会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保障措施。以往刑事和解案件多以不起诉为处理结果,由于处理时间较短等原因,不可能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个别出现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深究其原因是刑事和解之后无监督和制约等配套制度。今年以来,为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的长期效果,在刑事和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和解对象的情况,实施了诸如定期回访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学生犯罪预防和回归制度等,初步呈现出和解成功率高、履行率高和再犯率低、司法成本低的局面。

  (作者单位:湖南省检察院、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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