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伟 郑洪伟
本报讯(记者傅伟 通讯员郑洪伟)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日喀则地区分院提起抗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经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依法作出改判。
经查,2010年12月14日,尼泊尔籍被告人那某在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樟木镇友谊桥附近遇到嘎某(另案处理),问其能否找到毒品大麻脂的买家。12月15日,嘎某带着两名买家到那某住所购买毒品,在交易过程中,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的物品1.590克。经权威部门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的物品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成分,其形式为大麻脂。
此案经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日喀则地区分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于今年4月18日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那某拘役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缴获的大麻脂1.590克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日喀则地区检察分院提出抗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理由是,那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大麻脂1.590克,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理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减轻处罚,量刑畸轻。另外,一审法院对作案工具没有处理。
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缴获的大麻脂1.590克、作案工具盘秤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