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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出台 石家庄市民忙给房产证加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1日08:23  燕赵都市报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袁伟华)《婚姻法》解释出台之后,引发市民广泛关注,记者从石家庄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最近咨询如何给房产证加名字的市民越来越多,部分市民也已经开始办理了房产证加名手续。市民忙咨询给房产证加名

  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很有可能会导致其在离婚时完全不拥有房屋产权。

  被通俗解读为父母给儿子买婚房没有儿媳妇份儿的新规引发市民强烈关注。在本地论坛上,一位网友表示,“神马都是浮云,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才是正事,强烈要求老公把我的名字加上去。”

  而在实际操作层面,记者从石家庄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近日咨询如何给房产证加名的市民越来越多,而且已经有市民办理了房产证加名手续。

  在石家庄房产交易登记大厅,记者等了两个多小时,仅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给房产证加名的男士。闲谈中这位市民先强调,“我们夫妻关系没有问题啊,不要误会。”这位先生还表示,现在他和妻子所住的一套房是结婚时他们俩以及双方父母共同出的首付,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但是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他想来咨询能否加上妻子的名字,“这是我主动要求给妻子加名字,否则对她是不公平的。”

  但总体来看,目前仍是咨询的较多,实际办理的较少。采访中大部分市民对记者表示并没有把这一新规当成问题,而且绝大多数市民认为这一新规离自己很遥远。手续齐全房证加名半小时搞定

  事实上,记者从石家庄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如果手续齐全,给房产证加名仅需半个小时即可办完。

  给房产证加名属于私产变更业务,市民如需办理,需携带夫妻双方同意增加房产证共有人协议(自拟)、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石家庄房产交易登记大厅办理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这项专业名为房屋所有权增加共有人的业务时,除了双方签署的协议之外,还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如果一方确实不能到场的,必须出具有公证人见证的委托书。

  但工作人员也提醒说,办理了增加共有人手续之后,比如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增加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以后办理所有与房产有关的业务,如抵押、过户等手续时,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现场办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贷款未还完的房产证不可以办理加名。工作人员解释说,房贷未还清之前,房产还处于抵押状态,不能增加共有人,只有贷款还清,才可以办理此项业务。

  律师解读

  《婚姻法》新解释怎么动了婚姻的“经济基础”?

  婚法新解释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令社会各界十分意外,有观点甚至认为,这一解释“已经动摇了婚姻的经济基础。”

  针对读者咨询较多的有关《婚姻法》新解释的疑问,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三)》)涉及到夫妻房产产权归属的规定主要是第五、六、七、十、十二条,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问题一:我结婚前全款买了一处底商,结婚后出租,到现在已经升值了50万元,我爱人要和我离婚,请问她是否能主张底商以及租金、升值的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

  答:底商是你个人婚前全款购买,属于你个人财产;租金和升值部分分别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爱人不能主张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我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我,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我们要离婚,他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我能否依字据要回来?

  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以撤销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问题三:结婚后,我父母全款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答:这个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你个人所有。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四:结婚后,我父母和我爱人父母各出资一半,买了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的怎么处理?

  答:如果买房时你们夫妻双方父母没有约定归谁所有,这个房子可以认定为你们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具体到你的情况,就是你和你爱人各占50%的份额,平均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五: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结婚后,我们共同还房贷,房产证后来登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你们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你,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你的个人债务。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你对你爱人进行补偿。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题六: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改限制,产权登记在我丈夫父亲的名下,离婚时我能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答:不能,该房产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买房时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借款向你丈夫的父亲要回。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提醒,上述案例仅作参考,具体案例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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