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建 2010年8月,老杨和妻女前往家乐福超市张江店购物。购物结束后出门时,老杨突然被放置在超市门口斜坡上的一块广告牌砸倒,并被压住。后经司法鉴定,老杨这种情况系脑震荡后综合征,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老杨认为,虽然广告牌砸伤人后,超市垫付了1.2万余元医药费,但并未就侵权行为积极赔偿,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各类损失8.5万余元。
家乐福超市张江店辩称,老杨受伤并非发生在超市内,且超市对事情具体发生过程不清楚,因此不同意赔偿。对已经垫付的医药费,超市愿意作为人道补偿,不再要求对方返还。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在通道旁安放较重、较高且可移动的不锈钢广告牌,应预知如果发生倾倒,可能产生一定的危险,而超市并未对广告牌加以固定或放置到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可以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广告牌既已造成老杨受伤,超市又无证据证明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老杨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1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超市应支付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