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郑州市人大决议实施一年,效果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2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魏颖华 周庆华 李皓天

  “为落实好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郑州市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首次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进行评价等多项工作在全国都是首次尝试。实践证明,这些创新、探索是成功和富有成效的。”近日,说起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记鑫认为,《决议》实施一年来成绩不小,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成为监督重点

  2011年8月15日,郑州市公安局将刘某故意杀人案的卷宗移送到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案件管理中心的干警收到卷宗后,第一件事就是审查卷宗中是否附有首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如果没有这张光盘,检察机关对案件可以不予受理,而且该案的首办责任人必须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东说。

  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周建华将光盘放进电脑,开始审查录像。“主要审查的内容是:录像是否是讯问全过程的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书面供述是否一致,录制效果是否清晰等。”周建华说。

  周建华所说的这些都是根据《决议》而为。《决议》规定,检察机关要监督侦查机关制定和落实故意杀人等重特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为把《决议》规定的这一精神落到实处,郑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重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实施意见》,在明确对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全程录音录像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一年来,郑州市公安机关已经对100余名重特大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张东介绍说,除对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进行细致审查外,公诉人在提讯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时,提讯笔录必须增加一项内容,即讯问其在侦查环节的供述是否真实,是否被刑讯逼供。在比对首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同时,还要向看守所提取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查看入所时有无伤情等。

  笔者了解到,根据《决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原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录音录像应当附相关制作说明。发现有非法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合理解释或者补正。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不作为定案根据,对因此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故意杀人等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在既是郑州市公安局的一项硬性规定,也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一项内容。实施以来,促进了全市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贾记鑫如是说。

  这项制度很快在该市推行。公安机关一位刑警深有感触地说,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巩固证据,而且对办案民警自身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制度运行以来,重死刑案件庭审翻供的比例大大降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诬陷刑讯逼供的情况也大幅度减少,案件质量大幅度提高。

  本地司法执法情况,由检察机关定期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综合评价情况

  8月11日,郑州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通报了今年上半年案件质量分析情况,并集中反馈开展案件评查以来所涉及的各个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决议》,郑州市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的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地司法、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同级党委、人大书面汇报。这些做法在全国均属首次。

  “进行评价的方式有多种。”负责此项工作的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志广介绍说,案件质量是评价机制的核心和重点,案件评查是其中最为有效的方式。为了对郑州司法、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郑州市成立了以该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为组长,政法委及公、检、法、司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评查活动领导小组,以检察干警为主,从该市各政法机关抽调了20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分成小组。对该市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深入掌握郑州市司法、执法情况。

  评查案件分五类:报结后又重复上访的;2007年以来新办案件引发上访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的案件等。截至目前,该院已对268起案件进行全面细致评查。

  笔者了解到,案件评查小组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268起案件绝大多数为信访及重复上访案件。为将评查工作落到实处,评查小组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听取案情,调阅案卷,深入询问办案人员,还要走访当事人和案外人,依法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查明案件存在问题,查清过错责任,认定上访人或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合理,提出案件处理和责任追究建议。评查结束后,案件评查组要针对每一起案件写出书面评查报告,然后向案件所在的政法部门反馈,同时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评查机构审查。

  郑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许福亮说:“郑州市组建了案件评查人员档案,每年集中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时都要慎重挑选评查人员,以确保评查队伍稳定和评查工作质量。评查的目的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

  信息共享平台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销售的数额和已销售的数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就涉嫌犯罪。根据你们介绍的情况,从张辉等人查获的未销售的数额和已销售的数额已经超过15万元,建议移交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2011年7月22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翟二闯在金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案件咨询会上发言说。

  这是金水区检察院与辖区11家行政执法单位会签《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之后经常出现的一幕。

  据金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弓俊介绍,他们在工作中查获了一个藏匿假电线的窝点,对于张辉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拿不准,所以请检察干警来把把关。

  对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线索及案件的移交,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难题。金水区检察院借力“两法衔接”工作,采用多种方法破解了这一难题。

  2010年以来,金水区检察院与辖区11家行政执法单位会签文件,规定了联系会议制度、案件移送与备案制度等八项工作机制。据悉,“两法衔接”相关文件会签以来,金水区检察院共派员适时介入案件18件,审查备案50余份。郑州市检察机关与该市23个行政执法单位会签了相关文件,初步建立起了“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一年以来,各行政执法机关已直接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220余件,均在检察机关进行备案。

  为将《决议》规定的“两法衔接”机制落到实处,郑州市检察院还下发了《郑州市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实施意见》,将人大决议提出的多项任务进行分解,责任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并将贯彻落实人大《决议》纳入到市院目标绩效考核中。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我们以贯彻落实人大《决议》为抓手切实推动各项日常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采取了化抽象为具体的方法,将抽象的人大《决议》条文变成了各单位、各部门有意识的一项一项具体的文件和专项活动。”

  贾记鑫认为,检察机关的做法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落实到案件层面探索出了一条新路。郑州市人大代表张捍卫感慨地说:“希望今后进一步拓展信息平台的功能,利用高科技手段,使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全面地掌握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