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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应有蔬菜基地16.5万亩,而目前全市仅有蔬菜基地10.3万亩。《条例》规定征用蔬菜基地须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无疑具有深远意义。陈飞 摄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记者获悉,该《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蔬菜基地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长沙“菜园子”还少6万余亩
现状:1991年,我市制定了《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地方性法规);1997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根据有关规定对菜地最低保有量的要求,长沙应有蔬菜基地16.5万亩,而目前我市仅有蔬菜基地10.3万亩,主要分布在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离最低保有量尚差6万余亩。
对策:为进一步落实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条例》规定了保障蔬菜基地面积的相关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按照城市人口人均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积,并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指标下达到名区、县(市)。
蔬菜基地征用前要“打个商量”
现状:近年来,蔬菜基地被征收、征用较多,影响蔬菜基地面积。
对策:《条例》规定,蔬菜基地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护。确需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拟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收蔬菜基地的,市、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增补新的蔬菜基地。
蔬菜基地被征收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缓收、免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建立后备蔬菜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被征收、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
《条例》还规定,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在蔬菜基地内弃种抛荒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追回已取得的蔬菜基地补助资金;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或者没有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自检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