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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不出庭可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02:40  舜网-济南时报

  8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其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大家最关注的焦点之一。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 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大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从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到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到规范侦查措施,大面积的修订使得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

  ■破解“证人出庭难”拟强制证人出庭

  现状:证人出庭的比例,除少数地方能达到40%外,大部分地方只有10%左右。

  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防止刑讯逼供警察须出庭证明证据合法

  现状: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

  修正案草案规定,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有质疑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情况。

  ■预防羁押比例高大案拘传不得超24小时

  现状:现在羁押比例过高,重要原因是方便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所以羁押率过高、羁押期过长。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对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案情重大、复杂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

  ■解决律师“三难”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

  现状:律师法已把“辩护难、取证难”的毛病都改了,刑诉法只需把“律师法”搬过来就行。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查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规范侦查措施增加技侦、密查规定

  现状: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增加,一些犯罪出现了智能化、国际化、组织化的新态势。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细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讯问被告人

  现状: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之关键点击

  犯罪记录封存

  我国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未成年罪犯不再“一失足成千古恨”。“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此外,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被告人认罪案件”

  将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司法机关认识到了过去存在的司法平均用力现象。重大的复杂的案件,花的时间不够;简单的案件又花了很多时间,造成了司法资源紧张的状况。”

  追缴违法所得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现在贪污贿赂分子的活动能量很大,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很强。如果这些财产流到境外,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需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

  【释疑】

  “保密”还是“通报”,律师“左右为难”?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这个条款是否会让律师左右为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往往受到被告人的信任,会经常获取一些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律师是个特殊行业,只要是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的情况都应当保密,只有做出这样一种规定才能切实维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但如果律师知悉的信息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时候,而且是正在或者即将发生的,都应及时通报司法机关。

  陈卫东说,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通报是为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而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向全社会公示了律师保密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保密和通报之间是一个规则和例外的关系。保密是规则,通报是例外,而且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机关通报严重危害情况,就是要全面理解条款的两方面规定。必须要理解凡是发生在过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师都应该保密,如果是将要发生的并只限于几种严重的犯罪,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亮点】

  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

  刑诉法将完善二审程序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反复“踢皮球”,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评价说:“第二审程序的修改强调的是发回重审的规范化,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这是本次修改一个很大的变化。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此外,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新闻背景】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从199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细化并新增了相关规定,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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