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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中新增电子数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08:0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

  针对各方面提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草案完善了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草案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草案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时,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专家认为,这一修改,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

  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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