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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跑官经费”岂能如数“发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30日02: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威

  外地军官魏某,想从副团级提到正团级,结果被女骗子修竹骗走百万元的“活动经费”。记者8月28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修竹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案扣押的100万元发还被害人魏某(据8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堂堂的副团级军官竟着了骗子的道,实在是荒诞之极。骗子修竹被判刑,显然是罪有应得。但这桩“副团”跑官被骗案似乎并不该因修竹被判刑而尘埃落定,它留给人们的仍有许多未竟之问、难解之惑。

  疑问之一,魏某跑官百万巨款何来?从报道看,魏某与修竹相约在北京一家酒店谈调动提职的事宜时,“当即”将身上的20万元现金给了修竹;3天后,魏某又将50万元汇入修竹的账户;约半年后,“焦急等待结果”的魏某再次给修竹汇款30万元。魏某屡屡向骗子“烧高香”,固然是其官迷心窍所致,但在正常情况下,这位位居“副团”的魏某怎会有如此充足的“银弹”呢?百万巨款究竟从何而来?

  疑问之二,骗子修竹又将巨款给了谁?从相关报道看,这起跑官被骗案的诡异之处在于,修竹收到魏某的100万元办事费后,并没有挥霍殆尽,或卷款而逃,而是“将其中60万元用于为自己亲属提职跑关系”。如此看来,修竹称自己“能帮他人从副团级提到正团级”可能并非全是虚言。只是不知修竹亲属提职的事办成了没有?收受修竹60万元的无论是“更高层级”的大骗子,还是“真领导”,相关部门都有追查到底的必要。

  疑问之三,在案扣押的100万元为何“发还”给魏某?非但这100万元不该“发还”给魏某,还应当追究其行贿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魏某主观上“谋取”的是“跑官要官”的一己之利,客观上实施了给所谓的“高人”进贡百万巨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有人会说,接受魏某巨款的那名骗子并不是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啊?但笔者认为,向骗子“行贿”当属于行贿罪的“未遂”状态。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魏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傍”上的这个自称是“中央首长夫人秘书”的修竹是个“大忽悠”,也正是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魏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才未能最终得逞。但需要注意的是,“未遂”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尽管魏某“拜错了佛、烧错了香”,但其行贿罪责依然难逃,其百万元“跑官经费”当然也该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才是。

  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是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腐败之一。近年来买官卖官的腐败案件接二连三发生,个案案值不断攀升,让人触目惊心。今年是地方换届之年,中央下发了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障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文件,严格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做到不跑官要官、不搞拉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彻底解开这起“副团”跑官被骗案的种种谜团更值得公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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