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张文君 翟凤)昨日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委员会、市监察局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将2000年9月30日前,已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工伤医疗待遇问题。
此次老工伤人员纳入的范围和对象为:2000年9月30日前,关闭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含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中的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对上述人员中,已按照原政策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8类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将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是: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旧伤复发后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在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确认为旧伤复发、疾病与原工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通知规定,原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提供破产裁定书、破产清算报告及安置方案,组织老工伤人员申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无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的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申报工作。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资格的确认。
相关链接: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管理服务
(1)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老工伤人员或在职工亡供养亲属,自风险备用金缴纳当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实名制管理,其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风险备用金缴纳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编辑:于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