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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不能否定“大义灭亲”的正当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01:5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杨涛

  “亲亲相隐”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我们搞“亲亲相隐”,并不等于否定了主动进行“大义灭亲”的正当性。当公民认为有必要告发亲属时,就有权告发亲属,进行“大义灭亲”,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非议,相反,国家应当感谢他作出的这种牺牲。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省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刘江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刘江辉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江辉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81万余元。至此,这起因前妻和儿子举报而一度引爆舆情热点的所谓“亲情反腐”事件终于告一段落(9月20日《检察日报》)。

  举报刘江辉的张玉荣母子受到许多人的指责,认为张玉荣母子违背了“亲亲相隐”的古训,他们认为,纵容、鼓励或迫使嫌犯的至亲作证、告发、检举,对眼下办理具体案件当然是有好处的,但却有长远的、深刻的危害——可能会伤害作为人类社会和谐秩序第一基础的伦理亲情。而且,这些人的观点似乎得到了正在修正的刑诉法的认可,刑诉法修改稿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往,我们鼓励“告密”,鼓励甚至强制、威胁亲属之间要进行“告密”,否则亲属之间株连。现在,风向开始发生变化,“大义灭亲”开始受到指责,这种行为似乎成为了破坏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似乎今天,我们不但不应该惩罚包庇罪犯的亲属,而且,也不能允许亲属之间举报犯罪,主动进行“大义灭亲”。

  摒弃强迫亲属作证,回归“亲亲相隐”,的确有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是说,“亲亲相隐”就是一种文明、进步或者只有利而毫无弊端的东西;而是在于,我们今天不再将所谓“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看成高于一切的东西,而是将其放在家庭伦理背景下进行权衡,认为强迫亲属检举、揭发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打击犯罪,但同时也会破坏家庭的和睦和稳定,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今天倾向于选择保护社会的细胞——家庭,因此,提倡“亲亲相隐”,即使这样会使得打击犯罪更加困难,这也是一种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但今天,我们搞“亲亲相隐”,并不等于否定了主动进行“大义灭亲”的正当性。现代意义上的“亲亲相隐”是一种亲属作证特权,即亲属之间可以拒绝作证,所谓的包庇不构成犯罪,不受惩罚,这为西方许多国家法律所认可。其不同于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之处在于,古代的“亲亲相隐”是如果亲属之间告发、揭发是要受到惩罚,而现代意义上的“亲亲相隐”(作证特权)则不然,因为它只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我认为有必要告发亲属,那我就有权告发亲属,进行“大义灭亲”,例如,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麦道夫被逮捕,就是他的两个儿子告发的。

  “大义灭亲”之所以不应当受到非难,不仅在于“大义灭亲”及时揭发了犯罪,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使得他人更少受到犯罪的侵害,公共秩序能得到维护;更重要的是,这种“大义灭亲”是由亲属自己所决定的,而不是国家强迫他如此做的,那表明,作出“大义灭亲”之举的亲属认为维护社会利益大于家庭关系,或者认为这种家庭关系已经破裂,需要用揭发犯罪来对家庭成员惩罚,正如张玉荣母子举报刘江辉一样。

  因此,国家要用“亲亲相隐”(作证特权)保护每一个人不进行被动“大义灭亲”的权利,但是,当公民主动进行“大义灭亲”时,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非议,相反,国家应当感谢他作出的这种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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