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小学生伤害赔偿拟大幅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06:40  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 王海燕

  昨天,《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为确保法规的修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相关司法解释相衔接,确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公平、公正,《修正案 (草案)》全面调整赔偿标准,学生如果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将大幅提高,死亡赔偿最高可获63.676万元赔付,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赔偿标准或“同命同价”

  对于伤害事故死亡赔偿,现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为补偿死亡补助费,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而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则将“死亡补助费”改为“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参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如果按照现行《条例》,一旦发生中小学生意外死亡事故,以学生死亡时最大年龄为19岁计算,学生最高可获得的死亡补助费为,城镇学生440800元、农村学生194275元;而按照《修正案(草案)》计算,学生死亡赔偿金统一为636760元,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市教委主任薛明扬解释称,考虑到从2002年起,本市新生婴儿已经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其他农业户口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本市农业户口的学生实际上越来越少,为保证公平并符合实际,《修正案(草案)》在残疾、死亡赔偿标准上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有代表认为,一旦法规通过,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的无奈现状有望改变。

  代表呼吁增“精神抚慰金”

  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赔偿项目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一项。将《修正案(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精神抚慰金”该不该入法,审议中存在争议。朱言文委员认为,不仅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时需要精神抚慰金,在严重致残的情况下,也可考虑这样的抚慰,“孩子死亡或严重致残,对家庭是重大的精神创伤。给予精神抚慰,体现了社会、政府对这方面的关注。”

  生均年保费提至5元

  据悉,2001年9月1日起,本市引入保险机制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市教委统一按中小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为全市中小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实现了包括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校方责任险全覆盖,学生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额最高可达50万元。

  而一旦《修正案(草案)》通过,赔偿标准将大幅提高。薛明扬透露,为解决赔偿标准提高后保险公司理赔支出增加的问题,市教育部门已经与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拟将每年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适当提高至人均5元。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