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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区下月互转交违监控记录 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地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07:51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9月20日讯 记者李恩树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10月1日起,贵州、四川、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广东、青海、新疆10省(区)将开始跨省(区)转递交通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记录,异地交通违法将一样受到处罚。交通违法当事人可选择在机动车登记地或交通违法发生地进行处理。

  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接收到本地机动车在外省的交通违法信息后,将同时更新机动车状态。对当事人出示证明交通违法在外省已接受处理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机动车登记地应当通过综合应用平台同步更新数据。

  据了解,省际转递的交通违法信息包括交通违法记录序号、采集单位、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违法地点、通知方式及标记、通知日期、处理情况等。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交通违法记录不进行省际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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