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会议纪要”让执行难更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08:33  法制日报 微博

  曲 平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关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不止一次地推动过全国性统一执法行动,要求及时清理久存积案和被人为“中止”的案件,解决广受社会诟病的“执行难”顽症。

  客观地讲,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为了回应民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近几年一直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上动脑筋、想办法,花了不少的心思和工夫。比如,在法官办理案件的考绩上,以往注重的是案件办结率,常常是案结事未了。执行案件普遍的高“办结率”与过低的执行标的“到位率”之间形成了显明的反差,使胜诉的案件当事人及社会,难以真正感受到正义的实现。于是,法院开始把执行到位率也就是裁判实现率作为考核目标,以缓解审、执之间,以及法院判决与权利实现之间的矛盾。

  针对执行受阻的困境,各级法院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的同时,也开始对妨害司法的被执行人采取民事拘留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刑事司法解释,明确行为界限和认定标准,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年度报告,也反映出法院近年开展执行专项行动和督办重大案件的情况,“执行难”问题似乎获得了有效的缓解。

  然而,与司法机关自身数据所显示的进展情况不同,人们如今却依然感受到“执行难”的问题。在全国各地的大小“两会”上,“执行难”也依然是代表、委员最为关心的“老大难”话题。调查显示,真正执行到位“案结事了”的,绝大多数是小案,一些民商事大案,胜诉当事人常常还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或者在执行阶段再作重大“让步”,司法正义似乎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纸面”上。

  虽然,“执行难”问题独具国情特色,成因也十分纷繁、复杂。但透过近来成为舆论聚焦的案件情况,人们都感到我们的司法机关还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不能排除干扰地依法裁判和执行。比如去年媒体报道的陕西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方式否决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而就在9月19日,《中国青年报》又以“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省高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当地的一起房产纠纷案件。据报道,在经历了一、二审之后,判决生效至今已有四年,权利人也先后六次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可当地法院却至今按兵不动。被发现的《会议纪要》上称:“商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并对我市两级法院相关行政、民事案件再次复查。如复查认为相关案件依法符合再审条件,则依法启动再审。”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申诉等均不影响判决的执行。这种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商请”公函,在现实生活中,却切切实实地构成了对司法机关的“重压”,也阻碍着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决的步伐。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在现实生活中,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的情况却屡见不鲜,甚至连一些地方党政机关都公然藐视法院判决、阻碍依法执行,完全起不到尊重法律、守法护法的示范作用。

  判决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2010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而对于阻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无论他们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组织”的形式,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中的责任人员都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以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