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但是否存在法律监督者与原告身份的角色冲突,是否会造成原被告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呢?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彦敏在《中外法学》上发表文章《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中指出:
虽然检察机关在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角色必然会发生冲突。事实上,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同样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这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双重角色定位提供了借鉴的范式,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好双重角色定位具有现实经验和基础。
笔者认为,兼具民事审判监督者身份的检察机关在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高于一般原告的诉讼地位和特权,而赋予享有民事审判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亦不会改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之基本原则。由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基本原则所决定,检察机关在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同时与被告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具有平等的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手段。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更应注意审判的居中和公正,依法行使法官的释明权,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在此类诉讼中应强化律师代理制度,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本报见习记者侯建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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