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 今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收到意见68735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提交了修改意见稿。
律协意见稿全文近27000字,共45条;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相比,律协意见稿增加了社会公众广泛呼吁的保障人权条款、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对律师权利保障、通知家属条款、不得自证其罪条款、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等多处关键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保障人权”条款
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学术界、律师界和社会公众的一大呼声,是在刑诉法修改中增加“保障人权”的规定。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并未提出修改意见。基于此,律协意见稿建议将刑诉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嘉毅是律协意见稿的主要起草人,他认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立法目的,已规定在《刑法》第1条中:“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现阶段难以界定,如“人民”中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发生分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而刑事诉讼涉及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宪法作为其制定根据的刑诉法,理应旗帜鲜明地把“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律协建议在刑诉法修正中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将现行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修改为“任何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表述。
我国1979年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人犯”,这意味着法院开庭即已认定被告人有罪;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法院定罪原则,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还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改“人犯”为“犯罪嫌疑人”。
“1996年刑诉法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现有规定来看,实质上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韩嘉毅认为。
韩嘉毅认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12条、第48条、第49条、第52条、第140条第3款、第162条的有关规定已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唯一缺乏的是没有在文字上直接表述出无罪推定原则,属于“实至名不归”。“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可以‘实至名归’,旗帜鲜明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放宽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限制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案件类型,是刑诉法修改中的一大焦点问题。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相比,律协建议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排除在需要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类型之外。
韩嘉毅认为,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这两种犯罪相比,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不具有可比性,如果将其列为需要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实践中会有大量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都被冠以涉嫌共同犯罪的名义,从而限制、阻止律师会见,因此建议取消此规定。
即使对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一致而保留下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协意见稿也加上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安、安全部门立案侦查”的限制。
韩嘉毅认为,省级以上公安、安全部门办理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限制律师会见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立法上不予以明确,较低级别的办案机关会以此为借口将其他案件也列入到限制律师会见的范围,因此增加此限制性的补充规定。
无法通知家属仅限“不能核实身份”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拘留后通知家属的条款,在征求意见中颇受争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而律协建议对上述“无法通知”的情况仅限定为“因不能核实身份”而无法通知;删除了“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表述,并将被通知对象的范围由“家属”扩展至“亲友”。
对此,韩嘉毅说,在现代信息社会,无法通知的情形几乎没有:“只要询问嫌疑人,联系其亲友的手机、固定电话,或朋友转达、发信息、邮件,几分钟就可做到;实践中还有不通知、拖延通知、以平信邮寄若干年前身份地址的情况,根本无法有效通知。所以应该将通知范围扩大到亲友,启动聘请律师程序,才能实现被拘留人的辩护权,不通知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辩护权这一宪法权利。”
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曾被视为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亮点。律协建议刑诉法删除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并且明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韩嘉毅说,“应当如实回答”与修正案第14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矛盾。审视因刑讯逼供引发的冤案,不难发现正是由于刑诉法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才引发办案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从顺应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加强人权保护、遏制刑讯逼供等方面考虑,立法应当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作为立法原则,摒弃留有余地的“如实供述”。
提高技术侦查审批机关级别
对于备受争议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条款,律协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方案之一,是对其加以限制。
律协意见稿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局限于4类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并将审批技术侦查的机关明确为公安部、安全部;而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实行技术侦查的批准机关,则明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韩嘉毅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也可以启动技术侦查措施随意性较大,实际可以将所有案件划到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范畴;为了加强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有必要提高批准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机关级别。
秘密侦查时限最长一个月
关于秘密侦查,律协建议将批准实施秘密侦查的公安机关由县级提高到省级,并将秘密侦查的时限设为一个月。
韩嘉毅说,实施秘密侦查直接涉及普通公民的隐私、生活,应当谨慎采用,严格加以控制,在没有司法审查的条件下,提高决策机关的级别,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避免权力滥用。
韩嘉毅认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秘密侦查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这会使秘密侦查权长期处于被运用的状态,因此律协意见稿增加了“秘密侦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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