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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财政收入1%专用于扶贫开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30日07:40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南都讯 记者田霜月 见习记者曾宪超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本次会议上,《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跟一审相比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统筹全省各级财政收入的1%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草案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草案还规定,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大额个人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人反馈。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开内容包括:扶贫开发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扶贫资金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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